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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买卖的法律风险

北方到浙江再到江苏,买卖票据已经形成了一种趋势,这种趋势蕴含着怎样的风险?以下实际生活中的案例将带给你不同的诠释.
        某甲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不同于一般背书转让的是,该甲公司的票据在转让给乙公司的过程中,有二个个人和另一个公司参与了此过程,这个过程中,二个个人和一个公司都未在票据上背书,而是通过买卖的方式转让的票据,这样,享有票据权利的是乙公司,二个个人和一个公司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现在,甲公司把票据公示催告并申请了除权判决,而乙公司到后来才知道这个情况,乙公司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问题:
1、为什么票据买卖成风?法律经济律师(法经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2、票据经过了除权判决,则票据无效,持有票据的乙公司不能通过行使票据权利主张赔偿,乙公司如何索赔?
3、通过基础关系索赔的话,二个个人和一个公司不配合的话,基础关系难以形成链条,该怎么办?
4、买卖票据的二个个人和一个公司会否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一个问题,票据买卖成风,有三个原因,一是方便降低成本动机;二是回避风险动机;三是逐利动机。三者相辅相成。就降低成本来讲,很多商家间交易不提供增值税发票,甚至不提供运输票据,而票据法要求交易双方有真实的交易关系,银行审查时候,往往审查增值税票据、运输单据等,买卖票据则可规避掉这些审查,由于不出增值税发票和运输单据,实质上,很多交易可能成为现金交易,税收成本降低,导致很多商家愿意进行票据买卖;二是回避风险,票据贴现虽然能让持票人得到现金,但毕竟还是未到手的现金,未到手的现金还是一种债权,是一种期待,这种期待可能因票据的某种瑕疵或承兑人、背书人原因而使持票人失去利益,或者增加风险,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宁可直接获取现金,而不去期待;第三个原因则是逐利动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个人以及其他中介,会收取中介费用,并因此获利,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于资本充足率计算的考虑,也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以上种种原因,导致票据买卖成风;关于第二个问题,则要考虑票据法中对票据的规定,票据无效的情况下,票据关系难以约束票据当事人,救济的希望则只能放在基础的原因行为上,这样,本来可以向多方索赔的局面变化成了只能向一方索赔,风险明显加大,而在这种情况下,可能票据仅仅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原因关系没有其他,那么,能主张的只能是不当得利的理由。且不论这种理由以及成功的几率,单从成本角度考虑,律师等费用的支出,明显是一个成本,何况,中间涉及到个人,个人的承受能力将影响到最终的执行,票据当事人之间未发生索赔,先是个人之间发生索赔了,这样的结果,自然不是一开始票据参与人所料想得到的。就这个第二个问题,还有一个办法,就是恢复票据效力,问题是,票据效力的恢复,也需要相关的证据,如果票据当事人之间不是直接的背书关系,不是持票人的前手申请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的话,可能还有基础关系
的存在,但如果是此种情况出现,则往往持票人难以从恢复票据效力角度入手,毕竟,直接前后手之间,仍需要基础关系证明。可见,在后面情况下,乙公司通过直接向参与人索赔,是最佳途径,当然,通过债权转让,也是一个途径;就第三个问题,如果不配合的话,则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而司法执行将是一个阻力;就第四个问题而言,虽然银行工作人员可能由于违反规定承兑、付款等并造成重大损失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他参与人,只要不是有意诈骗等,到难以承担刑事责任。
但不管怎么说,从上述论述可知,持票人失去票据利益和非票据利益的风险还是很大的。法律经济律师(法经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作为商事商务律师,应注意票据结算涉及到的风险并预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