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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条款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含义的批复

      保监会关于保险条款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含义的批复

保监复[1999]168号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对保险条款中的有关除外责任予以解释的请示》(平保发[1999]0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保险条款中的约定与法律、法规中的授权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虽有不同或重叠,但不抵触的,约定有效,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二、由于各个险种的条款,尤其是产、寿险条款之间将违法犯罪行为列为除外责任的意义有很大不同,因此,对于违法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在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含义,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各个条款的具体内容,作符合逻辑的、公平的解释,不能一概而论。
三、在保险条款中,如将一般违法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应当采用列举方式,如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如采用“违法犯罪行为”的表述方式,应理解为仅指故意犯罪行为。
四、对于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尚生存,则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行为。
五、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构成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除保险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外,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应具有因果关系。
此复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李良寯律师,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江南大学法学院公司法(双语)、金融法(双语)、保险法讲师,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执业地区主要在上海、无锡、苏州等长三角地区,李律师擅长公司治理、股权激励、股权转让、股权增资、股权纠纷、保险理赔纠纷、保险诉讼、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业务,希望有机会为你您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