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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揭破法人面纱分析

         公司法股东承担公司责任(揭破法人面纱)的主要规定还是九民纪要,当然,九民纪要将责任承担仅仅定位于股东,有其一定缺陷,实践中,除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外,实际上还有隐名股东、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爷孙公司等。九民纪要对股东承担公司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规定上,分别对应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三个方面。从法律规定溯源看,实质上,九民纪要之前,《公司法》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定是九民纪要规定的依据。平行角度看,虽然九民纪要规定了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况,却未包含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隐名股东、原股东、爷孙公司等相互承担责任,这些则是依据近年来实践中案例来补强的。如(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判决书,该案例作为最高法指导案例将责任承担扩展到了关联公司。实质上,三角否认理论得到了适用。

        九民纪要对公司人格混同的判断主要集中在财产混同上,其他业务、人员混同仅仅作为补强,既往案例在这方面也有所体现,但九民纪要之后,核心点将非常明确了。九民纪要对过度支配和控制的规定体现在第十一条上,是通过列举和兜底规定来规定的,实践中,过度支配与控制中的控制首先体现在决策权的控制上,其次体现在股权控制上,再次则体现在人事、财务、业务控制上,判断这种控制的关键点在于是否被控制公司的经营不符合盈利目的。这种案件的审理难点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如果由原告来举证,原告很难举证证明过度支配与控制,而九民纪要对此举证责任并未有明确规定,实质上,夫妻公司更能说明其举证责任,如果将夫妻公司视为一人公司,则夫妻公司的举证责任大,可能举证责任倒置,相反,将其视为普通公司,则原告举证责任大。在过度支配与控制方面的案例中,(2020)鄂01民终3121号对举证责任的论述较为恰当。九民纪要对资本显著不足也进行了规定,实践中审理资本显著不足的标准并不相同,认缴、实缴资本都可能成为显著出资不足的标准。在举证责任上,资本显著不足涉及到资金的运用,属于公司内部事项,因此债权人举证也比较艰难。一般来说,债权人初步举证后,应由被告承担证明其行为善意、公平的证明责任。上海高院在这方面作出了探索。

        当然,揭破法人面纱还有严重损害的认定、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的认定,民法典对揭破法人面纱也做了规定,对其研究仍具有挑战性,应结合具体案例来进行分析。

        李良寯律师,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江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专业从事公司法、保险法研究,对股权激励、股权转让、增资、股权纠纷、股权诉讼、公司诉讼、保险纠纷、保险理赔、保险诉讼、知识产权保险等都进行过深入思考,是从事相关领域实战不多的理论实践结合律师之一。李律师也擅长法律顾问业务,主要执业地区为无锡和上海,希望有机会为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