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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并购中的过渡地问题

        外商在中国投资时候,往往会担心中国司法环境带来的负效应,而宁可选择一些发达国家或发达地区作为解决争议的管辖地。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诚然,中国司法环境目前可能并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然而,对中国了解不多,存在错误的认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政治因素则是另一原因。当前,离岸合资企业在双方股东都是外国企业的时候还是经常使用,他们希望他们未来的合作受外国法律管辖,如美国和日本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他们决定在中国成立一个合资企业,往往先在离案地或其他地区设立一个公司,用以控制中国境内的合资企业。在股东非外国企业的时候,例如,台湾或香港公司,在中国也有外资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境外成立离岸公司多是出于政治原因,过去,许多台湾公司在大陆投资往往通过开曼群岛或百慕大公司,这样,可以淡化政治色彩。另外,大多数香港公司,投资中国的时候,也愿意先新设香港子公司,再通过香港子公司向中国境内投资,这可以使香港母公司和集团公司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我曾经承办过的香港公司在大陆设立业务,也是这样办理的。通过以上的运作,台湾或香港公司可以决定销售离岸公司股份给有技术、分销能力、新资本的战略投资者,而争议解决地往往落在了离岸地。值得提出的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的修订,公司红利预扣税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难以继续,在没有双边协议的国家中可能选用最高的扣除税。就上述理由,许多投资者正考虑将香港作为离岸控股公司最佳选择,因其法律制度先进和预扣税优惠。更多内容请参考《公司并购问题与应对》,李律师结合实践写作,李律师担任上海、无锡、江阴等地区企业法律顾问,并购涉外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